赣中职业学校

江西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江西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赣教规字〔2021〕11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各职业教育本科院校、高职院校、省属普通中专学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建立健全大中小学教材管理制度,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根据教育部印发的《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号)和我省职业院校教材建设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教育厅制定了《江西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江西省教育厅

2021年7月21日

(此文件主动公开)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要求,全面提高职业教育教材质量,充分发挥教材在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教育部印发的《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江西省职业教育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职业院校教材是指供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课堂和实习实训使用的教学用书(包括新型活页式、工作手册式教材),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 职业院校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求,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站稳中国立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倡导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弘扬精益求精的专业精神、职业精神、工匠精神和劳模精神,努力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概念范畴、理论范式和话语体系,防范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的影响,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课程教材和高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以及其他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和涉及国家主权、安全、民族、宗教等内容的教材,实行国家统一编写、统一审核、统一使用。专业课程教材在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划和引导下,充分发挥行业企业、教科研机构和学校的作用,密切对接产业发展与转型升级,开展优质教材建设。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江西省职业院校教材实行分级管理,由省教育厅牵头负责,有关部门、行业、学校和企业等多方参与。 第六条 省教育厅负责落实国家关于职业院校教材建设的相关政策,负责全省职业院校教材建设统筹规划、管理协调、检查督查,牵头制定本省教材管理制度,组建江西省职业院校教材建设与管理指导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各地、各职业院校课程教材工作。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国家、省级职业院校教材管理政策,负责本地区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和协调,指导所属职业院校教材选用工作,监督检查政策落实。 第七条 职业院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优质教材进课堂。在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职业院校可根据本校人才培养和教学实际需要,补充编写反映自身专业特色的教材。学校党委(党组织)对本校教材工作负总责。
第三章 教材规划
第八条 职业院校教材实行国家、省(区、市)两级规划制度。省教育厅负责省级规划教材建设,重点组织规划体现我省区域特色的公共选修课程和国家规划教材以外的专业课程教材。 第九条 省级教材规划应坚持正确导向,遵循职业教育教学发展规律、技术技能型人才成长规律,融入新时代职业教育内涵,适应人才培养模式变革。立足江西,对接区域主导产业,建设地方特色鲜明的职业教育教材体系,为加快推进江西职业教育提质创优提供有力支撑,服务江西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技术技能积累和文化技艺传承。
第十条 省级规划教材建设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省教育厅联合有关部门、行业组织、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开展深度论证研究,结合职业院校等方面意见,明确省级规划教材的种类、编写人员要求、编写规范、出版要求等,并根据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需要和技术发展更新进行及时调整完善。省级教材建设规划程序由省教育厅确定,规划完成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严格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 第四章 教材编写
第十一条 教材编写应以职业院校教材规划、国家教学标准和职业标准(规范)等为依据,满足学生的就业创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要求。教材编写应符合《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各项要求。
第十二条 职业院校教材实行单位编写制。编写单位负责组织编写团队,审核编写人员条件,对教材编写修订工作给予协调和保障。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课程教材,高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编写。其他教材编写单位应符合《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各项条件。
第十三条 牵头承担省级规划教材编写任务的单位,原则上应是省级以上示范性(骨干、高水平)职业院校或在相关专业领域有代表性的职业院校,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中成绩突出的职业院校、承担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职业院校和普通高校、行业领先企业、教科研机构、出版机构等。
第十四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主要负责教材整体设计,把握教材编写进度,对教材编写质量负总责。主编应符合《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第十五条 编写团队应具有合理的人员结构,包含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教科研人员、一线教师、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等。教材编写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并由编写单位集中向社会公示。编写人员应符合《办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各项条件。
第十六条 职业院校主编或参编省级以上规划教材、优秀教材的情况纳入省级以上重大项目的遴选与评估指标体系。承担省级规划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省级科研课题,享受相应政策待遇。对承担省级规划教材编审任务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充分保证其工作时间,将编审任务纳入工作量计算,并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定、职务(岗位)晋升方面予以倾斜。
第十七条 教材编写过程中应通过多种方式征求各方面特别是教学一线师生和企业意见。教材编写完成后,应送一线任课教师和行业企业专业人员、教材与课程科研人员进行审读、试用,根据审读意见和试用情况修改完善教材。
第十八条 职业院校教材投入使用后,应根据经济社会和产业升级新动态及时进行修订,一般按学制周期修订,由教材编写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 第五章 教材审核与出版 第十九条 职业院校教材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坚持凡编必审。省教育厅建立以江西省职业院校教材建设与管理指导委员会为主体,各高职院校、行业企业专家为补充的教材建设与使用审核小组,编制职业院校教材的编写与使用审核规程,组织开展省级规划教材审核,其中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送省级党委宣传部门牵头进行政治把关。 对于非国家或省级规划教材,由教材编写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委托熟悉职业教育和产业人才培养需求的专业机构或专家团队进行审核,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条 实行教材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教材审核人员应符合《办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条件,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 第二十一条 教材审核应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和政治标准,依据职业院校教材规划以及课程标准、专业教学标准、顶岗实习标准等国家教学标准要求,严格按照《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的具体要求,对教材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进行全面把关。具体审核程序由负责组织审核的机构指定,并应符合《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二条 省级规划教材通过审核,经省教育厅批准后,纳入相应规划教材目录,并由省教育厅公开发布。经审核通过的教材,未经省教育厅同意,不得更改。 第二十三条 建立江西省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库,国家统编教材、国家规划教材和江西省级规划教材自动进入信息库。非规划教材按程序审核通过后,纳入信息库。
第二十四条 教材出版实行资质准入制度,合理定价。职业院校教材出版单位应符合《办法》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条件。教材发行机构应取得相应资质,遵守出版发行相关管理规定,并符合《办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条件。 第六章 选用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管理全省职业院校教材选用使用工作,定期发布教材推荐目录。省教育厅牵头统一组织,教科研机构专家、职业教育课程教材专家、行业企业专家、职业院校教学管理人员、教育出版专家和一线教学人员共同参与,对国家规划教材、省级规划教材以及其他优秀教育出版教材选用使用进行遴选推荐。省教育厅每2年更新一次职业院校教材推荐目录,指导职业院校选用优质教材进课堂。原则上,各职业院校须在推荐目录中选用使用教材;确需在推荐目录之外选用教材的,须向学校主管部门党组织报告同意,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职业院校须组建教材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教材选用工作。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应包括专业教师、行业企业专家、教科研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等,成员应在本人所在单位公示。教材选用过程应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程序选用,还应遵循《办法》第三十条有关要求。选用境外教材,须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确定教材选用结果后,应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学年将本地区职业院校教材选用情况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建设省级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发布和服务平台,及时发布教材编写、出版、选用及评价信息,提高职业院校优质教材选用效率。加强职业院校教材研究工作。 第七章 评价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建立各级教材建设与使用的评价、监督、激励制度,实行教材工作定期检查、阶段总结、年度报告制度。将规划教材建设、特色教材开发、活页式和工作手册式等创新性教材编写出版,以及国家统编和规划教材使用落实情况等作为重点评价监督内容,纳入教育督导评估、项目遴选等指标范畴。 第二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教材停止使用,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上级或同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由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教材内容政治方向、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的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六)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省级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职业院校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江西省”等字样。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地、各职业院校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本地、本校教材管理制度。作为教材使用的讲义、教案、教参以及数字教材参照本实施细则管理。 第三十一条 根据《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内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制度与办法,凡与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与本实施细则规定不一致且难以立刻终止的,应在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纠正。
本实施细则由江西教育厅负责解释。


江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1年7月21日印发





时间:2023-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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